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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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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4-2(第2节)

关系而发生、发展的,主债权是法锁的主项,抵押权是法锁的从项。主债权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抵押权而存在,抵押权则完全依赖于主债权而存在。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所指的规则条件是:

(1)“从从主转”。抵押物权、抵押债权作为转让的从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还没有明说“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而在实际需要时也会遇到这种问题。是否“从从主转”是一回事,是否具备这种实际条件又是另外一回事。

(2)“主领从转”。主债权作为转让的主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主债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所指向的“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广义地说,就是抵押权与主债权、担保债权合一转让,亦称一并转让。否则抵押权的单独转让是空洞的、没有价值的和无效的。

综上所述,“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情形,可以简要的归纳如下:

第一,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单独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从从主转”。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全部类型的债权一同转让,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主领从转”,抵押权人让与其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抵押权可同时转让,且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而为之。

第三,抵押权人不得将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于不同的他人。此时的“一物一权主义”和“一债一权主义”适用于同一法锁关系,只能是一并打包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否则,两边的受人都成为空洞的、无价值或者有价值无权利的、无效的转让。

“从从主转”和“主领从转”的主从合一原则是普适性原则。对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与“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各种情形均同样适用。只要不发生特殊性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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