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一个案例都是适用的。
二、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必须主从合一担保。
法律条件: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以上所谓的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视为不合规矩的债权转移行为。其他债权,指债权质权。质权,也是质押权。同为抵押之权,抵押权于抵押期间以抵押权人不占有他人抵押财产为特征,质押人于质押期间以质押权人占有他人抵押财产为特征。
主债权,按照专家的观点,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
1.合同形式的主债权,即主合同的债权是主债权,抵押合同的债权是从债权。
基于成立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存在不附加担保物权的普通合同。该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当事人约定为担保该债权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同时促使清偿债务有个约束力条件,于是签订了抵押权合同。上述普通合同所搭载的是主债权包括主债务在内,抵押合同所搭载的是担保债权包括担保债务在内。担保债权因加上担保范围的责任与义务,其清偿债权的标的金额往往大于主债权的标的金额。
清偿担保债权对于清偿主债权有替代性作用。同理,转让担保债权对于转让主债权有替代性作用。这两种替代性作用,有等于式和不等于式之分,有对于主债权全担保和部分担保之分,不是等量齐观的,应当分门别类的转让(与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担保债权是对于主债权全担保的,转让、变更担保债权等于是转让、变更主债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就转移让与主债权而言,受让人仅取得无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其优先受偿权没有保障;就抵押权让与而言,因违反抵押权“从从主转”的从属性原则,抵押权单独让与亦属无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保留无主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抵押权无法锁链接关系,因无效而归于消灭。
总之,主债权与从债权不可分离,主债权与抵押权也不可分离,须遵从“一物一权主义”主从合一的原则。
实质上,抵押权成立以后,普通合同中的债权变成了从债权,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才是真正的主债权。不过,依据定量分析法,无论是哪种合同中的债权,债权额度大的是主债权,反之是从债权。
2.流变形式的主债权,即抵押权或者抵押债权让与所对应的债权,抵押债权是主债权,其他债权是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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