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押权人这么做的,而其他担保人承诺了愿意破例这么干,法律并不禁止,至于以后的反担保的风险,则由保证人之类的其他担保人自己来承担。
其他担保人,这里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最容易发生物权纠葛的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为人保与物保之间存在一个物权的剪刀差和时空上的剪刀差,不能与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处于同一权利水平线上,容易受潜规则所伤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4条
相关名词: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字数:3888字
〖本文小结〗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这主要指动产抵押权发生的情形。不动产特别是房屋抵押权中,一般是不许一物多押和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同时成立的抵押权视为同一个抵押权)。如果不动产交换价值有余,能够在一物之上成立先后多个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最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不动产一物多押的,不能成立第二个以上的不动产抵押权。
1、放弃抵押权。一方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另一方抵押权人的同意。放弃抵押权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变成普通债权,与其他人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受偿。
2、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不受该放弃的影响,仍然处在放弃抵押权之后。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顺序互换。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变更的顺位上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时,必须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注意,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变更的影响,不需要取得这些人的同意。
4、本条文的内容和本文的解析,仍然是局部的、内部的债权法锁关系。对于关闭、破产和清资核算单位而言,全部抵押权的实现,排在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保待遇、清偿税务之后,并对于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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