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才轮到清偿债权包括担保债权。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性质上应当是约定保全抵押权之实现抵押权。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权时,双方约定是对于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进行抵押,而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并不直接占有。那么,实现抵押权的前提,一是要保全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价值或者抵押财产的价款提存,以便于清偿债务;二是要保全抵押权人、担保债权人能够优先于普通物权人、普通债权人受偿。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发生争议时,应当这样分类处理。一是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发生争议时,双方原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另外想办法解决,或者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等到抵押期限届满再清偿债权;二是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原本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一方反悔,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此时,原一般保全抵押权和约定的抵押权,已经变成了法院保全抵押权和准法定的抵押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权时,由于是打包抵押的现有和将有的财产,本身就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需要反复的约定、反复的确定,直到完全确定和完全实现抵押权时为止。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有它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方便抵押,设立抵押权相对容易。缺点是不确定因素多,抵押权人难以控制,到头来违约率比其他的动产抵押高,比不动产抵押的违约率更高。传统的物权法国家一般是不将动产列入抵押权的,因为动产是可移动的,抵押权人是不好控制的,并且抵押人违约率是相当高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权确定
1.确定的类型
此项确定,是意定型、随机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为了尊重抵押人的意愿和避免对于抵押人财产的损害,应当对所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分类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出于抵押人的主观愿望和抵押权人赞同的合意,拟定动产抵押权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实现;或者是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及早清偿,与抵押权约定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是谁主动或者被动约定,只要形成合意,达成书面协议,便可成就意定型、提前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抵押权的实现和抵押财产的最后确定,除了意定型和法定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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