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4)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6)由抵押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注意事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是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但无论如何,债务人必须履行抵押合同,积极地配合债权人保全抵押权和及时地实现抵押权。
拟定集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实现所面临着的焦点难点甚至于老大难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能有数十个甚至于上百个问题。依据过程控制论来说,关键在于运用各种办法一如既往地保全抵押权,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
抵押权人平时要练好基本功,不能幻想由人民法院保驾护航就万无一失。即使是执行法庭帮助债权人强制执行,有时候也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债务人逃债花样百出,简直是防不胜防。
二、一般分析
此项确定,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
所谓混合型、突变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是就其总类上不能确定其是属于法定型还是意定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只能将其笼统地概括为“混合型”。
其他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处于相对复杂的情势下,可能会发生突变。突变的发生,也不能与上述三项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相提并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其纯属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担保法和物权法有个倾向性担保物权规定,凡是抵押权遭遇危险状态时,无论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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