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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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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第3节)

押人愿意不愿意、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未约定,抵押权人均可有权提前实现债权。此时此刻的“非正常型”,不再是第三项那种早先意定的单纯的“非正常型”,而是指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双重性甚至于多重性“非正常型”:发生了突发性事件是非正常的,提前实现抵押权也是非正常的。当然,前一个非正常是不合法的现象,后一个非正常是合法行为。

关于本项目政策性强,且有些相当难以理解与把握。有关立法专家为我们指点了迷津:

立法专家指示,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与抵押财产确定,是多种多样的:即可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7~428页)

以上精辟论述很有见地。其指示是为了解决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为抵押权人指明维权的方向。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的监督、调查、确定和维权是相当有难度的,特别是本项目最为突出。签订拟定集合财产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过程控制和实现抵押权是有难度的,两极分化的结果,对于抵押权人时时刻刻是个不小的考验。

以上讲到“需要说明”部分的解释很重要,是为我们解决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指出了一条正确的方向,同时也是众多立法专家集体智慧的集大成者。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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