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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2(第2节)

登记者平等优先顺序。这种不同形式的受偿顺序,只有在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关系法才能产生,其他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中不能产生。

4.仅适用于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安排受偿顺序

倘若以折价处理给某个抵押权人,其他的抵押权人无以分配,无以安排受偿顺序。

5.本条款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保类型

倘若还有人保的,按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来确定分配财产以及安排受偿顺序。该条款中对于第三人的人保与物保采平等主义,毕竟保证金是辅助性担保功能。在多个抵押权人争夺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顺位负担。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同效力。登记生效主义自始至终是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登记对抗主义是于抵押权实现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无论是抵押合同成立时是属于哪一类,最后统一运用是否登记这一事实要件来衡量是否具有优先权,或者说优先权的等级是如何的安置。同一时间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其各自实现债权时不具备时间上的优先权,却不存在比例上的优先权,亦可称之为扁平化的后顺位或者退后顺位的优先权。

无论是登记的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总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债权,亦称广义的优先受偿权。狭义的优先受偿权,则是抵押权人之间相对的优先受偿权。从广义的优先受偿权中剥离出抵押权的最优、中优和次优的阶梯化优先权和债权受偿比例上的优先权。只有抵押权登记后的优先受偿权才是全能级的优先权,其他的是非全能级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权。

二、保险系数

无论是能效级的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受偿权,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标志着优先受偿权的保险系数高低。如果以1。0为完整的保险系数,<1。0为不完整的保险系数,0。0是没有保险系数。优先受偿权完整保险系数高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高,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低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低;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0。0,是指在抵押物权关系圈子里和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仅仅对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的人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往往作用于和决定了取决于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取决于以下三大因素:

第一,取决于抵押权合同是否登记和登记的先后次序。(1)设抵押权合同已经登记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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