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0。0。(2)设抵押权合同最先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后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
第二,取决于可用之于清偿债权的抵押财产价款的充盈度。(1)第一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保险系数先后达到1。0。(2)第二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比较后面的有可靠的保障,或者达到=1。0的水平;后面的抵押权人有的就可能没有保障,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3)第三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恐怕连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也不能保障,最优先的抵押权人或者降低为≤1。0,其他顺序的抵押权人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但总体上有点受偿比完全得不到受偿要好一些。
第三,取决于受偿的比例。已经同时登记的或者是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完全受偿权于上述第一类保险系数条件下,完全格式化、比例化分布,分割抵押财产价款的x%,相当于应当清偿债权的100%,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
比例受偿分布的系统规律,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是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另一种结果是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不充足,受偿债权比例大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大,反之,受偿债权比例小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小。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就是帕雷特择优原理的办法统筹兼顾,对于各种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或者比例受偿权作出合理配置,对于他们的权益保障系数作出合理评估,借以精确地保障各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实现时的优先权性质特征是等级制的,集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比例受偿权于一身,由其优先受偿权最先发挥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完全受偿权最先发挥实质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比例受偿权同时发挥作用和比例优势,可将杂乱无章的受偿权理顺为有序化、公平化、合理化的等级优先权。
绝对优势,指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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