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多层次、多方位区分的先后受偿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总体上的规则是:
1.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登记时日起计算,从抵押期间到抵押权实现期间,可以全部高于、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个普遍性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于抵押期间买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为优先受偿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低级优先受偿权。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债权并优于未经登记的担保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后者的法律效力,仅仅优于普通债权,处于相对优势。但是,后者相对于前者,完全不具备优势。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要区分最优先、中优先和次优先的顺序,是因为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相当于排排座分果果,又因为没有顺序就体现不了正规抵押与公平竞争。
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和排排座,即产生公证、公示的效力,先登记的可以优于后登记的,中间登记的可以优于再后面登记的。分果果的办法,不是将全部价款平均分割,而是逐个逐个的完全分割,余下的价款部分向下阶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按顺序分割,分完为止。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顺序排列以后,他们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实质上是分等级进行的,先行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高于后行的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但不是绝对这样子的,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3.一同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前面所述,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一同登记的抵押权,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是并列式的,处于同一等级位置。然而,就其完全受偿权而言,是按照比例关系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方式的,所占的比例越大所得的抵押财产价款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分割以后,各抵押权人完全受偿的保险系数,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4.全部未登记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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