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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7-2(第3节)

用地,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各种土地必须合理规划、合理利用。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荒地的专地专用原则,指的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用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不能将农业用地擅自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

许多法律对于荒地等土地的用途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其实是个系统性原则,是由两个体系构成。前一个体系是预置式体系,不能擅自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须遵守农用土地专地专用原则;后一个体系是本位式体系,不能擅自将一种建设用地改变为另一种建设用地,须遵守每一种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有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系统性。包括预置式体系和本位式体系两个部分组成。这一原则特征,与农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比较相似,因为专地专用通用原则的衡量标准是比较性的标准,故需要扩展视野。

二是封闭性。建设用地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全部是封闭式作业的,这比较其他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严格得多。

农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是有一定弹性的,他是以大农业的用途来确认专地专用通用原则的,而小农业却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甚至于包括狩猎业等,各种小农业之间的土地,于合适的政策范围内是可以调换、互换和混合作业的。但是,任何类型的建设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是界线分明的,是封闭式作业的。

三是附从性。建设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并不满足于以上两种性质条件,还有更大的附加条件。即使是同一类型建设用地的性质,可以区分为公益型和非公益型、出让型和非出让型、国家支配型和集体支配型建设用地。就是说,在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上,又附加了6个类型的用途。6个类型的用途是主用途的判别,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是从用途的判别。

按照土地用途的性质区分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如下:(1)非公益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公益型建设用地;(2)划拨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出让型建设用地;(3)集体支配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国家支配型建设用地。

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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