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某家电制造公司加工承揽组装电视机,并以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担保最高额债务。双方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购进该家电公司的成品器件所要支付的货款担保担保。抵押期间,双方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为家电制造公司的电视机零部件的货款提供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电热水器的销路很好,甲乙双方约定,缩小电视机的担保债权,添加电热水器的担保债权。于是,担保范围由原来的一个变成了两个,但担保债权的总额不变。但是,原来的担保债权因原范围份额减小而变小,并没有完全消失原来的债权范围,只是幅度上的变更调整而已。
(2)担保债权范围全幅变更
担保债权范围全幅变更,即完全变更担保债权范围,要确定的是,中止原来的担保债权范围并变更成新的担保债权范围。
如上述例子,加工承揽商与家电制造商协议,完全放弃组装电视机,变更最高额抵押权内容和担保债权范围,一心一意地组装电热水器,就成为担保债权范围全幅变更的事实条件。这种情形,担保范围由原来的一个变更成了另外一个,但担保债权的总额不变。其办法是,中止原来的担保债权范围并变更成新的担保债权范围。
3.变更并确定最高债权额
变更并确定最高债权额,就是当事人协议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这种变更,是由正常调整和确定最高债权额的协议行为。
变更并确定最高债权额,是由不确定到确定,或者由确定到再确定、最后确定的发展过程。是合乎最高额抵押权进展规律的表现。
变更并确定最高债权额的诱因,是由以下情形催化的: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合同订立时,最高债权额是抽象的笼统的大概的额度,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各种变化,债权担保中后期便发现了当初的误差,需要变更、修正并确定最高债权额。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边抵押担保,边清偿部分债权,及至债权担保中后期便发现了最高债权额有“虚大”的情形,因此需要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这种情形,应当占多数,但不是唯一的情形。某些长期连续贷款的,最高债权额是清晰的,但借款人违约,不如期清偿债务,就有可能变更并提高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某些长期连续的供货的,最高债权额是浮动的,根据履行合同与清偿债务的成功率推知,有需要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也有需要变更并提高抵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