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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第3节)

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但相信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是主要情形。

三是临近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期间,需要将最高债权额作最后的确定。确定的结果,是大部分最高债权额有误差。对于这种误差,如果不是太大,可以变更,也可以不变更。如果是误差太大,变更最高债权额的时机是比较成熟一些。反正是,变更的期间、变更的范围确定以后,是否最后变更最高债权额,均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三、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是由协议变更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三大要素组成的,可以称之为“协议变更三步曲”。这三步曲完成以后,还要考虑是否具有其他因素起作用。如果没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这事情就可以安心地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这事情另外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就是检验变更的各项内容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再完美也不能成立,也是无效的。

法律承认,是否变更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包括前顺位和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都不得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根据立法专家的解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1.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前面。那样做就会抢班夺权,就是人为地插队,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前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物权法没有禁忌后顺位抵押权人变更担保债权范围与前顺位抵押权人同业竞争,但公司法里面有禁止“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不过,一般而论,在同一个抵押权圈子里,容易泄露商业秘密,如生产秘密、经营秘密、货源秘密、价格秘密等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要负民事责任却是有明文规定的。

三是避免将变更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提高到远远超过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水平。比如,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最高担保债权额1200万元,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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