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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第4节)

权额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1500万元,而同一抵押财产的估价只有2100万元,这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会造成被动的不利影响,是不可行的。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权额顶多只能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900万元。

2.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后面。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前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延长债权确定的期间,将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延长至该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就会拖累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的实现。

这种情形与一般抵押权人情形不同。因为一般抵押权的实现与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完全同步的,叫做“一票表决权”。然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期间内,部分债权可以分期分批地清偿,直到最后一个清偿期间,才能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后将所得价款与各个抵押权人按比例清偿。这样一来,无形之中就拖延了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期间,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是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后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

这种禁忌,与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前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的禁忌道理是一样的。前顺位抵押权人知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范围或者商业秘密,在未与后顺位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贸然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到该担保债权范围之内,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生意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避免将变更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提高到远远超过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水平。

比如,前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提高最高债权额,而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高于原债权数额,那么,抵押财产变现以后的变价款用于优先受偿该最高抵押权的数额在“按比例清偿”的条件下,数额就会相应地增加,这样就会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

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是个大包含的法理逻辑。协议变更内容的可行性,可以包含单独的最高额抵押权人条件下协议变更内容的正确性和多个抵押权人条件下协议变更内容的正确性两大组成部分。前一种条件下所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一些,后一种条件下所受到的限制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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