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客观的两种效力。
(2)法定的效力。一是指“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二是指“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是指“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和“债务人,四是指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四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
其中,以上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属于法定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有紧凑的法律程序,需要债权确定的事实依据,更要抓紧时间确定债权。第二种情形,既是法定的效力,也是客观的效力。第一种情形,是由意定效力转身法定效力的类型。
(3)客观的效力。指“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两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前者是意定的效力,后者是法定的效力。
所谓客观的效力,名义上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指的是本法第203条关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表面上是个法定的效力,而实质上是个意定的效力,但最好是归功于客观的效力。
2.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
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指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发生的效力。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影响到债权确定的时间早晚、质量保证等人为的能效结果。
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来看,第一项是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第二项、第三项是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四项、第五项是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六项是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
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债权确定,没有依赖于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是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的表现,具有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相对被动的债权确定,依赖于内部的压力来确定债权,不需要法院这种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具有半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绝对被动的债权确定。到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当事人必须需要以十分紧凑的时间按照法定的原则来确定债权,来自于法院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主动积极型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绝对主动、特别主动的债权确定。主动到什么程度呢?主动到提前实现债权,甚至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度。如果将一般主动型债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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