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比作步行式确定,那么,运动动积极型债权确定就是跑步式确定。
3.抵押权转化的效力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是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显现以后所发生的权属效力。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债权适当分离”,可以加速最高额抵押权的变形甚至于在完全清偿债权的时机中归于消灭。抵押权转化的过程,是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也是非常正常的物债权和法锁关系的生态平衡结局。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其源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的现实成就。没有以上成就,就不可能实现抵押权的转化,也不可能实现担保债权的逐步清偿。但是,有了以上现实成就,也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转化。也只有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来运作,才能将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对称化,才能精准地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担保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锁关系的效力: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变成形式主义的抵押权,主要依靠普通抵押权来运作。我们不能说到此时,最高额抵押权被普通抵押权完全取代了,更不能说最高额抵押权被消灭了,只能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最高额抵押权是要保障全部的抵押权和全部的债权的,如果普通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并未实现或者未完全实现,那么,在一级的即初级保险-普通抵押权失效时,就可启动二级的即最后的保险-最高额抵押权来保障。
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多”的担保债权,普通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一”的担保债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不需要即时清偿债权,而是累积全部的债权一并清偿,那就没有必要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有需要即时清偿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人的规定行使抵押权。
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在这方面仍然要分清界限。
一般而论,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一如一般抵押权的做法,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论其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三是确定被担保债权是否封顶。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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