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抵押财产的义务而进行的限制性措施,而抵押权除斥期间不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而是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以后2年行使抵押权的期间。
立法专家指出,本条规定的“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根据本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如果以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47页)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是绝对模糊性的期间,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疏忽或者客观上的障碍造成的。在这里暂且不谈各自的责任、义务问题,而是通过堵塞漏洞的办法,进行积极的补救。
本条款规定,无论是最高额抵押权之长短,统一适用于一个确定债权的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都有权利依照本法规定,以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为起点线,直至该抵押权满二年后直接请求确定债权。这一规定,算不上标准化的规定,却也是标准式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后,到底等到什么时候请求确定债权,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发生意见分歧。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盖由于意见分歧而搁置。这也是意定的最高抵押权缺点难点之所在。法定的确权时间与办法,目的在于解决这种焦点难点的问题。在这里,法律扮演了中间人、调解人的角色。法律摆上桌面以后,如果当事人还不照章办事,就可以依照事实来判定各自的或者共同的责任。
约定不明确的,是相对模糊性、未确定性的期间。是当事人之间自己认为担保债权期间已经确定,或者将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当作了担保债权期间,或者将部分债权担保期间当作了总担保债权期间,或者将应当变更而未变更的债权担保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原定债权担保期间混淆在一起,形成了相对模糊性、未确定性的期间。
无论是最高额抵押权之长短,也无论是债权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统一适用于一个确定债权的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都有权利依照本法规定,以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为起点线,直至该抵押权满二年后直接请求确定债权。本确定标准,可将绝对模糊性、相对模糊性和未确定性的债权期间,统一为可明晰化的债权期间。
本条款的债权确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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