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07条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兜底性规定,目的在于整合法律资源,将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与一般抵押权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为全面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及其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奠定基础。其前提条件是,以最高额抵押权为主依据,以一般抵押权为从依据,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势下准用、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两种抵押权既有同一性、通融性特征,又有个别性、排他性特征,当同一物或同一类物上既成立了一般抵押权、又成立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时候,最高额抵押权有一定的排他权,至少在优先受偿比例上居于优势地位。毕竟最高额抵押权是高级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低级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应当采取统筹法、优选法的原则进行。
1、先本法、后他法的原则。本法,即物权法;他法,即担保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及其适用依据的规定,两法各有所长、各有千秋,各有缺点与不足的方面。物权法是晚于担保法制订的民法,对于担保法进行了很多方面的改进,且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并联在一起,其中还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一些内容,更便于融会贯通、整体把握。不过,物权法不是担保的专门法,重点在于物权性债权法,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非重要的方面省略了许多。当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在本法不足以对照实行时,应当参照担保法等法律实行,但与物权法有抵触精神的规定除外。担保法是专门的担保法,重点在于债权法,连同担保法司法解释一起构成完整的担保法体系。不过,经过多年来的法律实践,个别条文出现了瘕疵,质量上比物权法略负阙如。先本法、后他法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取正确的、有效的适用依据,不能取有缺陷的、无效的依据。
譬如,物权法规定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哭器可以设定先行式抵押,这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当事人不能抛开这样的新规定,反而向担保法寻找法律依据。又如,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金、定金之类的担保或者反担保抵押范围,担保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抛开这样的老规定而否认这些纯债权性抵押范围。
2、先特殊、后一般的原则。归纳起来,比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中,无论是一般的或者是特殊的最高额抵押权,这里统一归纳为特殊抵押权;一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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