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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5-2(第2节)

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质权附随于债权法锁关系而存在,并对于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产生不同时段的约束力。质押担保物权关系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是锁定主债权债务关系,相持阶段是再锁定质押物,最后阶段是依托债权法锁实现质押权。

质押财产信托关系,是谁占有质押财产谁负责保管、保全质押物,防止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和保全质押物的经济价值。动产质权人与出质人以其共同的担保信托关系,对于其他当事人行使排他权,维护担保法锁关系的严整性和权威性,使得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清晰而圆满,籍以达到预定的物权化和法锁化的目标。

管领,实指信托管领,也就是对于“占有”一词内涵上的阐释。物权法的“占有”,情景不同,就有不同的含义。对于质押物的占有,是担保物权中信托受领和管制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跟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完全不同,纯粹是信托式受领、管制并附有质权法锁的类型。

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质权人,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的,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受领的物,且有就其物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后面的“受领”,就是对于前面“占有”的注释。

质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所有物或者权利上取得担保、偿还债务的一种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仅就可移动的质押财产出质,或者在以物保的同时加上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初始阶段是锁定主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只不过是以债权法锁来控制标的物,这个阶段实质上与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关系、财产信托关系、债权法锁关系和排他性对世关系差不多。动产质权发展到相持阶段和实现阶段,才流露出动产质权的峥嵘形象与法权威力。实际上,动产质权的相持阶段和最后阶段都可以列为后期阶段,一旦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并且以债权法锁来控制标的物,那么,就离实现质押权的期间就不远了。实现质押权速度最快的,就在于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标的当天就可以发生。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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