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道德风尚,财产自由的一些法则等,所有这些,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很管用的。
所谓成文法规定,都是从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并优于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但是,成文法规定的是带有经验性、总结性、规律性的普遍规则,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能包医百病,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因为绝大多数动产可以转让和设定负担,没有必要一一列举。
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很多时代的商品经济走在世界的最前沿。但是,中国一直奉行重刑法、轻民法和刑民合一的法律制度,很少有商法制度。这整个期间,就是以道德法为基础,以自然法、习惯法为两翼,进行治国安邦和治民的。清末以前,中国一向重视儒教、道教、佛教的理义,利用它们来教化民众,达到统治的目的。
虽然现在的成文法很多,仍然免不了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的鼎力支持。诚然,现在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有着更高的严格要求。
第三,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
财产出质和设立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民事权利应当是非常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寓于禁止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其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其实,任何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制度物权的财产对象均有不同的物权界限。有物权与无物权、一般零物权与特别零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或者反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集物权与分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以及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共益物权与自益物权、利己物权与利他物权等等表现形式的物权,以及真物权与假物权等等表现形式的物权,从成文法到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都有一定的物权界限,都必须区分不同性质、状态、功能、权能、作用的物权属性。其中的根本大法之一,首先要判定该项财产是否属于有物权与无物权、一般零物权与特别零物权,其次要针对一般零物权与特别零物权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对于越权者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于处罚。对于不得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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