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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9-2(第3节)

动产和不得设立、行使的质权,同样地概莫能外。

对于不得出质的动产,全部属于出质的假物权、反物权、一般零物权或者特别零物权,全部是无效的。在不得出质的动产上设立的质权,同样地属于假物权、反物权、一般零物权或者特别零物权,全部是无效的。

规定禁止流通、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动产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民事权利的限定应当是规范化、权威性和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流通、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制定的行政法规。

其他的,如地方法、部门法、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流通、转让动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流通、转让动产的依据。实践中法令和政令必须统一,而某些地方法和规章制度私自附着了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利益集团利己主义猖獗的结果是“国中之国”和“法中之法”,用松松垮垮、卿卿我我的土政策、土办法取代了全国统一的规范化、权威性和十分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会导致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严重后果。其中,***制定的行政法规基本上是政策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各个层面。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宪法的法律效力优于一切法的效力。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不得出质的动产,是一个取舍法的命题。“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排除法规定,与肯定法相对立。具体判断时,总免不了使用否定法、肯定法两种方式来推理,前一种是正推理,可以用零物权来表示;后一种是反推理,可以用有物权来表示。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出质的动产是零物权的财产,或者是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正常流通渠道不得生产、销售、分配、交换、流通、担保、转让的制造物或者天然物不得出质的财产,债务人没有将此类财产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债权人没有将不得出质的动产设立动产质权的权利。除此之外,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有物权的财产,债务人享有将此类财产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债权人享有将不得出质的动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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