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动产质权的权利。
某些教科书和通说上根本不讲正物权、负物权、加物权、减物权和零物权、除物权这一套,但这些是最管用的一套办法。任何普通物权、担保物权都可以运用这一套来解释。整个物权体系,从头到尾都溢满了有物权、零物权及其他的“数学物权”,这不是标新立异、故弄玄虚,而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解析方法。物权法是模糊的一类法律,里面的模糊概念、模糊条文有很多。哪怕是被学界认为是“最成熟的物权法”。只有两个最根本的物权公式:“有物权”和“零物权”。
本条款仅以概括法作规定,是因为“禁止转让的动产”范围相当广泛,且弹性的对象太多、完全呈规律性的正相关的对象较少,不便于列举。
本条款这种规定的方式,相当于模糊数学的矩阵计算方法。对于相关的数据标本,可以加权、减权,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再加权、再减权或者反加权、反减权等。模糊数学是动态数学、修正数学,模糊是手段,精确才是目的。动产出质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反映到物权方面来,就有有物权、无物权之分,就有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以及零物权、除物权的“模糊数学”式的物权。其中,零物权或者除物权,是采取“一票否决权”的的办法来涤除出质权、转质权。
不得出质的动产,以及“有物权”和“零物权”的命题,涉及到许许多多的产品与物品,涉及到许许多多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涉及到许许多多的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不得出质的动产是静态的和稳定的对象,极少数不得出质的动产是动态的和调整的对象;尽管不得出质的动产复杂化多样化,尽管“有物权”和“零物权”的命题涉及到成千上万种产品与物品,相信大多数成年人有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的,相信各种违法出质和违法设立质权的行为都会自食其果的。
物权法是规范与调整民商事权利的法律,较少涉及到国事与公事主体权利的层面。实际上,国有企业兼有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的双重性角色,这一类权利主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范围,都比其他民商事主体的宽泛许多。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的哪些动产可以出质、哪些动产不能出质,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与法理问题。再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集权与放权问题,所谓“有物权”与“无物权”的范围更加广域,难点焦点问题就更多。所有这些,不是民商法立法专家和司法专家能够解决的大问题,目前也只能尽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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