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地被判定为“零物权”。
质权也有零物权,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实行。
第二,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
根据民法学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泛指,泛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消费、交换和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比较明确的规定,有禁止毒品走私、管制枪支的走私、禁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等。
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应当是个可行性的思路。
思路一,是不是“走私物品”?答案是,凡是“走私物品”均可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走私”不是指进出口的走私,而是指非物权性或者非质权性的出质与转让。
大多数大宗进出口走私物品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的,进入流通渠道以后是可以出质与质押的,只能从两个层面来解释。某些违禁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对于特定的人来说是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如金属矿、非金属矿企业开采矿产品需要炸药,与炸药厂都有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如果炸药厂欠矿山企业的债务,炸药厂以炸药来出质是法律允许的。如果炸药厂对于非炸药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出质炸药,这就叫做“走私物品”或者“走私出质”这是零物权,是无效的。
思路二,是不是“解禁物品”?答案是,凡是“非解禁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非解禁物品”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范围,民法、物权法难以规定。
与“禁止转让”相对的事物是“解禁物品”。解禁物品,有全部解禁物品”和部分解禁物品之分。譬如,金银财宝、珠宝玉石、私人首饰、私人收藏文物、古董字画的转让与出质等等,名义上是解禁了,但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说,大多数情形是解禁了,少数特定情形仍然是不解禁的。如自然人手中持有的黄金、白金、银元和金器、银器和首饰以及大部分文物等,国家根据具体情况解禁了。但也不是无原则的全部解禁呀。所有生产金银等贵重金属的企业,要出售、转让或者出质,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否则,就是“走私”了。当然,有权参加期货交易的除外。那些国家馆藏文物,政府要转让、要出质的,解禁应当是有适度的,应当经过***批准才行。那些私人收藏文物,私人要转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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