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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6-2(第2节)

是关于质权人不得取得、不得行使、不得越权等项内容的“一票否决权”,法锁关系上不能与越权的债权挂钩而存在,质押财产关系上仅仅限于占有与管领、控制的权利,不得擅自或者以不公正的办法处分与取得质押财产,也不得怠于实现质权而无缘无故地逾期占有质押财产。如果从广义的禁止流质的规定来看,至少应当考量以上情形与条件。

本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以及本法第214条“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的规定、第215条“质权人保管义务”的规定、第217条“转质注意事项”的规定、第219条“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的规定、第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规定等,密集性地规定了质权人的零物权范围,占动产质权一节全部15条的40%。这些零物权,包括禁止流质的零物权、禁止擅自使用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处分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转质的零物权、禁止擅自不返还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毁损、灭失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怠于行使质权、不返还质物的零物权等10个方面的零物权。广义的“禁止流质”,包括前面所述和未叙述的10个以上的零物权。

关于质权人的有物权,是关于质权人应有份额以内的担保物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对于质押物的限期占有控制权、能够与法锁关系挂钩的担保债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的扩展物权、约定拥有的孽息收取权、相关的转质权、质物保全请求权等权利。总之,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法律认可的、能够与法锁关系挂钩的物权,属于质权人的“有物权”之列。

本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是禁止流质的权威性规定,在界定零物权的同时,也可推定出一定范围内的有物权。

本法第216条“质物保全”的规定与禁止流质的规定无关,属于质权人特别处分权的“有物权”。现实性条件,也是于“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这一共同条件。但是,于共同条件下,又发生了另外的几个现实条件:“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的两个现实条件,一个是出质人损害质权人权益的事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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