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发生,另一个是该项事由发生后对于质权人的善意请求不予以理睬,当两个条件完全满足以后,质权人才可以对于自己占有的质押物“打主意”和开始行动了。
这种情势下,质权人的有物权出现了:首先是法律认可了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该项特别处分权,可以是重量级的,也可以是轻量级的。重量级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便可自己作主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无追及权与溯及力。轻量级的,质权人可以经过出质人同意,共同作主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无追及权与溯及力。这种权利,是法定的特别处分权。其次是法律认可了质权人可以将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提前实现质权与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以利于按时实现质权与债权。其前提条件有一个,就是质权人要与出质人协议具体的办法。这种权利,是半法定、半约定的特别处分权。
总之,本法第216条“质物保全”的规定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受“禁止流质”规定的影响,本来面目就是不属于“禁止流质”的考量对象之列。
第三,禁止流质的规定是根据质权的法锁范围而作出的正确决定,对于任何越权解除法锁的行为应当禁止。
所谓法锁,就是锁小人、不锁君子的一套债权债务关系法的规范。质权,哪些上法锁、哪些不上法锁、解不解法锁或者什么时候什么情势下解除法锁,是要统筹兼顾质权人、出质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度量的。适度,才能趋向公正;不适度,可能发生不公正。
质权的法锁关系属于高度的法锁关系。其突出表现,在于质权人可以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这在一般法锁关系和普通物权法、抵押担保物权法中,都是不可思义的。
一般法锁关系,仅仅锁定普通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其效力最低,因而是低度的法锁关系。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但无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中等,因而是中度的法锁关系。质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又增加了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高等,因而是高度的法锁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的权利是老大,其他权利人没有胆量也没有力量轻易地占有、管领、控制所有权人的财产。特别是在财产控制权这一块,可以说是质权人和留置权所独有的权利。普通物权法中也是有法锁关系的,但是很不明朗,如果谈普通物权法的法锁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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