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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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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7-2(第2节)

同可以确定动产交付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及交付的具体时间、方位及其他具体办法,指示出质人该怎么交付、质权人该怎么接受交付。

动产质权设立生效的要件,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正式设立。但这只是一个简要规定,已经省略了“但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交付生效有别”之类的语句,这正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

如果我们望文生义地理解,可以理解为:本条简要地规定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出质人将出质的标的物交接到质权人时生效。质权合同订立而不转移质物的,质权不发生效力。这样的解释似乎不是很圆满。需要补充的内容,一是动产质押物的交付生效与转移所有权的动产交付生效的不同性质特征,二是质押权的法锁关系与质权的法律关系对于动产质权设立生效的作用。

2.再论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

有法学家认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转移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转移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规定,质物是否转移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

以上法学家的观点基本正确。不过,某些观点的细节问题似乎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厘清。譬如:(1)既然说无瘕疵的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到底效力在哪里?是对于合同本身生效还是对于担保物权生效,还是对于其他什么物权生效?(2)动产质权合同自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动产质权交付生效到底“与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是否可以完全撇清?(3)到底从什么性质上来判断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和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

要回答以上几个问题,首先得解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

动产质权交付的生效不是凭空捏造的生效,没有质权合同的生效就没有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从动产质权设立的前因后果来看,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

第二,既然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那么,将质权合同的生效视之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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