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抵押物,肯定不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人能够直接占有控制质押物,表示已经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同是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普通物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占有权。表面上动产质权所得的权能低一些,但因为附加了动产质权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对于所有权人的约束力更大,全程限制了所有权,并有条件依法消灭所有权。其结果表明,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人的法律效力。
二、具体分析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即质押财产交付生效,指“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生效要件,包括了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1.前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质押物权关系生效。质权人可以正式占有、管领与控制质押物和可兑现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直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出质人对于所出质的财产,于质押期间仍然享有担保范围之内的权利,如限制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监督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物的权利,决定质权人是否可以转质的权利、于质押期届满时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权利等等。
2.后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生效。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不仅仅区别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的交付,而且还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法中的交付,同为动产交付生效,意义是不一样的。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仅仅指动产质权的这一个重要环节生效,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不是直接取得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建立一种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更加严密与高级一点的担保债的法锁关系。
依据这种法锁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可以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法来清偿债务;同时,赋予质权人以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创造清偿债权的便利条件。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交付只是生成质权法锁关系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质权法锁关系,主要的利用权是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质权人真正于最后实现债权时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并不多见,更不是全体现象。
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盖基于动产公示以交付生效主义为准则,正如本法第23条所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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