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比较之下,还是“应当有的权利”比较合理一些:一来,符合当事人担保自主权的宗旨;二来,当事人双方会认为更加合理,也会同时愿意接受这种弹性规定。
质权人“应当有的权利”,对于占有质权与收益质权之间的关系产生不同的结果。所谓占有质权,是指质权人仅占有质物而无使用收益的权利,叫做纯粹的占有质权;所谓收益质权,是质权人对质物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质权,是在占有质权基础上的加权型质权。本条款关于质权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是包括两层意思的:第一层,肯定收益质权可以存在,但没有肯定只有这一种质权存在;第二层,但书了收益质权的唯一性、固定性,质押合同中不同意收益质权就不能成立这种质权。
2.孳息的种类
孳息的种类,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物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派生出来的利益或者额外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畜分泌的乳汁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所产生的利益或者额外收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利息、租金等。
原则上,担保物权人及于担保主物的控制权和从物的收取权或者管领权、提存权。故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都有权利行使孳息的收取权或者管领权、提存权。
一般而论,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即附加质权,孳息亦成为质权的标的,与主物一并占有控制。因为没有到清偿债权的时候,故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到清偿债权的时候,质权人应当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权,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质权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容易以其债权人地位对债务人进行压迫或者欺诈,显失公平。
孳息是金钱的,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孳息是物的,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物孳息收取的有物权与零物权
本条款有关意思是,无论是肯定或者不肯定收益质权的存在,都要以质押合同为准。但是,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规定,既是个普遍性的现象,也是个建设性、指导性意见,代表了收益质权的大方向。
论及质押合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另有约定”,这就好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就不设立收益质权就是了。另外一种是,质押合同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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