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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9-2(第3节)

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没有约定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均可行使收益质权。对于后面两种模糊的情形,出质人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换言之,本条款总体上倾向于支持质权人的收益质权,只有个别情形除外。

以孳息物为代表的收益质权,有物权大于零物权,并且取得有物权的机会多于零物权:(1)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2)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3)约定中明确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设立收益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的收益质权;(4)约定中明确了全部孳息物不得设立收益质权的,质权人无权行使全部孳息物的收益质权。

前面两种情形,是自选的和孳息物完全的有物权,并且是顺其自然的拓扑的有物权,并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可以先斩后奏,自行决定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第3种情形,是意定的有物权与零物权的混合对象,一般而论,有物权机遇与比例应当大于零物权机遇与比例;第4种情形,是意定的完全的零物权,法律对于这种情形既不反对,也不提倡,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和对于孳息物的自主处分权的表现。某些天然孳息物对于出质人来说相当的重要,某些法定孳息物对于出质人来说是用于对付资金短缺,或者为了解决燃眉之急的,法律留下一些的弹性空间,质权人对于出质人一些同情与支持,这也是应该的。

三、质押物信托关系

质押物信托关系的存续,决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便利性和可行性程度。尽管各国法例对于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态度不同,而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因此由其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也比较经济,能够节约交易的成本开支;况且,出质人以各种办法包括以质物孳息充抵债务是中心任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这种紧迫感与使命感;并且,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总之是有益无害的。再说,质权人占有控制与保管保存保修质押物的信托责任也很大,如果质物和质物孳息毁损、灭失,质权人还得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呢,否则是吃不了兜着走呢。

四、收益质权

收益质权,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调整与突破了质权之信托权关系。当“合同另有约定”出现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不变。当“合同另有约定”不存在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需要改变。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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