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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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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第2节)

等权利都没有转移,出质人的基本权利依然存在,有权对于质权人关于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对此拥有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请求权,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限制的背景与条件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是基于以下立法目的而对于质权人进行使用质物或者处分质物的限制,并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1.由担保物权的性质决定了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或者处分质物

质权是以占有权和孳息收取权为主要特征的他项物权即担保物权,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不在于使用和处分其所占有的质物,而是通过占有质物来控制质物,并以此为契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优先清偿。质权占有并控制质物,使得质物脱离出质人而归为质权人善意占有,对于出质人产生一定的还债或者抵债的法锁压力,质权人担保债权得以相应的保障。

从质权的性质以及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的性质来看,质权人占有并控制质押物是法定的权利,而质权人使用和处分质押物不在法定的权利范围之内,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只能是在出质人许可的条件下才能使用质物或者处分质物。

2.不能随意地将担保物权混同于普通物权

因为两类物权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系中他物权人使用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财产的现象相当的普遍,普通信托所有权人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财产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普通物权法系中货物的流通、财产与财产权的交易是非常频繁的,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俯拾即是的。

担保物权法系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如果要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就得请求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而且这些信托式权利一般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比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式权利短暂许多,尤其是不动产的信托式权利持续的时间更长,有的甚至于持续数十年之久。

我们知道,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是享有对于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个全能式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用益物权是享有对于他人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个仅次于所有权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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