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之三项权能与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有高下内外之分,所有权之三项权能是一级权能,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是二级权能,反正用益物权人不能随意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
那么,最可能发生的情形主要有4种。第一种,由用益物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用益物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这种情形发生后,用益物权就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普通信托所有权是低于所有权而略高于用益物权的权利。第二种,直接授权为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有物权。非物权人经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依照授权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标的物,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第三种,由保管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保管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使用、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第四种,由借用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借用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
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可能会产生使用、处分质押物的思想冲动。这个时候应当有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既要守法又要守约。未经出质人允许,不能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否则,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是出质人授予质权人以担保信托使用权或者担保信托处分权的,一定要小心翼翼爱护质物。有些质物在户外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因为容易发生被盗、被抢;许多质物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机械磨损和精神磨损,会使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以降低,一些不耐用消费品更容易造成损坏、毁伤甚至于完全破坏,更要小心谨慎地使用,小心翼翼地爱护、保护与维护。
3.不能随意地将质权混同于抵押权
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体系,但质权的权利相对地优于抵押权的权利。对于使用与处分标的物来说,质权人比抵押权人享有更多的便利和权利。对于质权人基于特殊情势下的特殊处分权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所谓“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可能不是绝对化的规定。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最大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权人要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是不容易的,除非当事人约定将抵押权修改为动产质权,或者变更为用益物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之类的可使用权。而动产质权却移转质物的占有,并将此占有权扩展至质物的控制权、孳息物的收益权,以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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