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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2-2(第2节)

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质权从而抵消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以上清偿债权债务的顺序推定是基本形式,当事人有约定更改的按更改的实行。

二、一般分析

关于本条款的题头概念,立法界和学界说法不一,本文也是试验性的讨论。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中国既定的以出质人意定生效的转质权制度。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得于占有质物上为第三人自由设定转质的行为。转质,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提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转移占有于第三人,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后所成立的质权为新质权,因转质而取得新质权的权利人为新质权人。转质权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承诺转质是物件转质与质权权利转质聚合于一起的转质类型。

承诺转质,是与责任转质相对的转质权制度。责任转质制,是相对特殊的转质制度,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家解释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立法例比对,责任转质制是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信托责任要比承诺转质大许多,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日本民法典第348条关于“转质权”的规定是:“质权人,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责任,转质质物,于此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转质就不会产生的损失,亦负其责任。”此条款,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是并行不悖的。传统民法法理学里面,有一个通用性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畅通原则。既然该项条款里面既未规定是适用于承诺转质,也未规定是适用于责任转质,那么,这两种转质制度在日本是兼容并包的。但是,我国有的专家,将日本的规定说成是“同时规定”的,这是不准确的说法,确切地说是“同时默许”的。中国物权法第217条也应当是两种质权兼容并包的,也是担责程度有所不同的。

第二,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均采取“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上面讲了“以自己的责任”和“亦负其责任”,包括了任何责任一肩挑。

所谓责任,是指因转质对于出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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