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一种便捷方式。折价必须公开公平,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否则即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来解决问题。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抵押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执行方式本质上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前者是质权人在直接控制债务人财产情势下进行折价处理的,在硬约束条件下,办理起来变得相当容易。正因为质权人控制了质物和办理相当容易,为实现质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少。后者是抵押权人在不具备直接控制抵押财产情势下折价处理的,不具备硬约束的客观条件,办理起来常常遇到一些波折与阻力,有的抵押人甚至携带抵押物远走高飞。正因为质权人没有控制抵押物和办理相当烦琐,为实现抵押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多。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质权人以流质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后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是否合法性的界限在于,时间点与时效力、法锁力有所不同。折价取得,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正当其时,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质物所有权。况且,折价取得不是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而是三种实现方式中选择出的一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是在公平合理前提下的自由选择。
而流质取得,是在质权合同设定时,已经作出的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有些时候是在当事人的胁迫下勉强设定的,执行起来弊多利少。如质权人以其债权人的有利时机与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对质押财产大肆杀价,逼迫出质人以大跳水价来“折价”处理给质权人,属于明显的不公平合理行为,故在法律禁止之列。
本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取得的概念作出了技术说明,对于区别折价取得与流质取得有着指导意义。
2.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按照拍卖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质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也称竞买,是比较特别的一种公开买卖方式,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方式。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强制拍卖,也称法定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法院强制拍卖。
质物的拍卖,是附加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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