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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2-2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一、基本理念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亦称质权实现的清偿,指质权实现和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收尾阶段,以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和保证金等担保范围对于当事人债权债务各个项目的清偿,对于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进行全面的清查、检验、整理、完善和决算,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出质的,还是第三人出质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此项规定,由质权关系法、质权合同法和质权程序法规范与调整。

质物变现价款,是指当事人将质权人占有控制的质押物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取得价款,以备清偿债务之急需。

所谓清偿,首先是以所质押的财产变现以后清偿,其次是不足部分以保证金等形式清偿。未设立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其他方式清偿。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就是质权实现的清偿,就是质物处理及其变现价款归属的合理解决。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与目标责任制。质权拟定和执行的最终目的,在于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当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的实现是质权法锁的根本效力之所在,也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与关键时刻。质权人与出质人需相互信任、共同努力,认真地选择与做好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各项工作,遵守“多退少补”的规矩: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出质的,还是第三人出质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先天性条件。质押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普通法锁关系、合同关系。普通法锁关系之债权债务、普通合同关系的买卖关系,相对透明度高,动产交付就是一分钱一分货以实物价值交换和动产交付即完成所有权的转让,完成普通法锁关系的任务,简单易行。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先天性条件,就是从质押合同关系建立时起直至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整个阶段,往往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未确定性、需确定性的事物,质押法锁关系和质押合同关系又交织着许多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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