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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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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3-2(第2节)

规则。这种规则是普遍性的规则,然而在特殊情势下或有的时候,“多退”还表示质权人要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完结后剩下的质物返还、退还给出质人。因此,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不仅仅关联到质物变现价款,还可能关联到剩余的质物处理。

二、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的比较优势

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即依然是“多退少补”规则。同样是“多退少补”规则,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多退少补”规则多少有些不同。

其一,两种“多退少补”规则的掌控权不同。

质物变现价款的“多退少补”,质权人存在有掌控权的可能性。所谓多退,是质权人将清偿债权后多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或者外加将剩余的质押财产退还给出质人。所谓少补,是质权人将清偿债权后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出质的,还是第三人出质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变现价款的“多退少补”,一般场合下抵押权人没有掌控权的条件。仅在浮动抵押、法定抵押权实现时,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多退少补”才成立。所谓多退,是法院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权后多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所谓少补,是抵押人的财产清偿债权后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的,还是第三人抵押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概念上两者之间是相当的,其变现价款均用于清偿债权,超过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或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然而,质物变现价款用于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可以主动取得,而不必从动取得,因为质权人对于质物具有期限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和特别的处分权。质权人可以质物信托所有权的身份,根据出质人的意思表示和计划安排来自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直接从买受人手上取得价款以抵偿债务。

更有甚者,质权人以占有控制质押财产的便利条件,排他性质权与优先受偿权几乎达到了完美的程度,几乎没有其他债权人能够与之分庭抗礼,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根本与此抗衡与争雄。本法第194条专门规定“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第199条再次专门规定“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说明了抵押权之排他性权与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质权之排他性权与优先受偿权那么高尚。担保法、物权法均未规定同一质物上存在多个质权人时排他性质权与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置,笔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存在这种情形也不必担心,一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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