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锁技术等方面必需分类规范与专控。
其三,权利质权自有其规律性与可适性。他们的种类本来就不多,且有许多不能出质的权利。某些权利是人们自身固有的或者长远的、关键性权利,失去那些根本的权利就会得不偿失,对于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恶劣的影响。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以及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的其规律性与可适性,反映出与人权有关的权利绝大多数不能出质,否则奴隶制会重新死灰复燃,债务人就会变成21世纪的新奴隶了。
所有禁止出质的范围是可以适当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同时反映出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关的权利不能出质,否则就将权利质权与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混淆在一起就无所适从了。这些禁止出质的范围几乎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
二、一般分析
了解本条款,首先应当注意的几个可适性问题是:
1.权利质权的范围限于本条款列举的七大项目为生效对象
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担保权利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旧式规矩,仅适用于本条款的七大范围,禁止出质的范围是可以适当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因为假如运用排除法来定位权利质权简直是不胜枚举,而采取列举法来定位权利质权更加易懂易记,实行起来也相当方便。
2.权利质权以债权质为本
债权质,亦称财产权利质,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出质于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得将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本条款及本全节所指权利质权,就是建立在债权质基础上的专项权利质权。
质权质,亦称转质,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向其债权人出质其本人的质权,故又称转质。中国物权法承认意定生效的转质是合法的,并且也确实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但文本上属于动产质权范围内的一项质权,并没有列入本项权利质权范围之内。尽管质权质可以定义为权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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