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规范化条件,对于任何类别和任何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技术,即财产权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参数等相关指标,表示财产权来路正确,符合法律规范、权责规范、程序规范,可以接受可适性基本原则的检验。权利出质是否处于圆满状态和无瘕疵,关系财产权成立时的技术标准,继而关系权利质权设立与行使时的成败利钝。
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技术统一规范里面都有套语:“这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可以对于以上七种类别的财产权出质进行统一设套,所谓的技术统一规范,就是这样的圈套。
制式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必须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相关类别和同类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制式,指在一般情势下所对应的传统制度模式、例式或者式样。一般情势下,或者说在传统的凭证体制中,各种权利是有纸质载明的权利类型、样式及其权利行使的途径、办法和价值当量的,并且在传统权利质权法律体系中是作为统一的制度来实行的。相对于“技术+特别”模式,其属于陈旧的、应用范围最广泛的制度模式,且“合同+交付”生效已经习以为常。
“合同+交付”生效的效力不及“合同+登记生效”。理论上,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于普通物权法上是平行的。但交付生效主义,一般是指动产所有权交付的绝对生效主义,与权利出质的交付根本是两码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有几方面原因的:
一来,如果所有的票据、单据出质需要登记,就显得十分繁琐,影响交易与工作效率,并且容易泄露商业隐秘,而且是不现实的设想。本来这些纸质的票据、单据是可以用于交易、转让权利相对安全的产物,再加上烦琐的登记就没有多大的必要。
二来,这七类票据、单据交易量和信息量特别大,涉及到单位和人事特别多,如果统统登记的话,会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费,且不利于保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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