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不相配,而且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安排。
三则,担保债权法与普通债权法确有不同之处。
担保物权法中的提存,是附有担保权利与义务的担保债权法的强制性提存,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完全可以自行处理。
普通物权法中的提存,是普通债权人与普通债务人可以自由安排的提存,可以第三人来提存,但双方当事人一同提存是最好的办法。
四则,唯一正确的办法,是由专利质权人与专利出质人一同提存。
专利质权人与专利出质人,对于提存的款项,都要控制权、保管权与今后处分的决策权。
办法是非常简单而洒脱。就是利用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双方单位的名称,到银行去开个共同账户,并将需要提存的款项存入当时开户的银行。等到实现权利质权、清偿债务期限已到时,质权人与出质人双双到银行取出存款,然后用这些存款来清偿债务。
实践证明,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充当提存人,不但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方便、快捷和平稳、安全的,而且是可以解决第三人麻烦的弊端的。
三、物权法范畴
1、简述
专利质权的设定与行使,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而且还是制度物权法的概念,当然还自然而然地牵涉到普通物权法范畴。
专利权原本是普通物权法对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派生性所有权,专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出租、转出租和买卖不破租赁等,适用于特种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受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当专利权的财产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法的财产关系后,兹将单纯的普通物权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关系兼担保债权关系,附加了担保法锁机制。专利质权关系法是主物权法,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是从物权法。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具有反所有权的特殊魔力,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所得价款,全部为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服务。
专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对象,专利质权表面上是担保物权法对象,不过,两者背后客观存在制度物权法成分。全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监管制度以及专利消灭制度等,是判别专利权、专利质权和其他物权合法、有效的监控制度。以公权力监管民权利是公开进行的,以制度物权法左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隐性规定的,专利监管机构相当于交通警察局。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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