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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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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9-2-1(第3节)

专利质权的意义。

二则,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双方可控范围内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信守质权合同的诚意表示,又能克服困难、稳妥地行使质权。这样积极的行为,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三则,质权人行使与实现专利质权,完全寄托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所得的价款上。无论是提前实现或者是按时实现权利质权,迟早是要过这一道关的。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提存的意义?

提存,在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与普遍推行的意义。

所谓提存,特指在提前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时,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将所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提存起来,以备担保期限届满时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提存,还包括法定孳息和处分天然孳息后的价款。

对于提存的办法,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应当引起注意。

有的人认为,提存的控制办法,是由第三人将应当提存的价款保存起来,等到清偿债务时则由第三人拿出款项进行结算。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与办法是错误的。

一则,不符合担保物权之过程控制系统的要求。

担保物权的权利与职能之一,就是能够依法对于所有的标的物、标的权、标的金额进行过程控制,包括提存款、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价款提存款额在内。

抵押人、出质人的重大信托责任之一,就是顺应担保物权的权利与职能,全心全意为清偿债务服务,一切工作的重心在于为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服务。

很显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才是提存的当事人。

那么,由第三人将应当提存的价款保存起来,等到清偿债务时则由第三人拿出款项进行结算,把当事人撇开,定然是喧宾夺主。

二则,第三人的权利与信誉度存在问题。

第三人是中间人,也能起到公证与调停的作用。但是,第三人既不是提存的权利人,也不是提存的义务人,不适合充当提存人。

无论第三人是否信得过,或者是否熟人熟事,首先要对其信誉和行为打个问号。倘若第三人携款逃跑怎么办?倘若第三人一直怠于将提存款取出来用于清偿债务怎么办?倘若第三人负责提存却要求支付款项保管费怎么办?反正,有许多麻烦的问题不得不面对。

再者,由第三人充当提存保管人,不但与其权利、义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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