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1
著作质权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著作质权的行使
著作质权的行使,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
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应当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为主要的法律工具,而担保物权法只是技术工具。
制度物权法主要是针对社会科学或者公共利益之类的权利的,对于著作和著作质权的限制条件最多。并且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其他各种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自然或者技术科学的质权一般不受此限。
政策物权法主要是著作财产所有权的,也采用了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即以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来保护著作权。
行使和实现著作质权时,对内采取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物权化方针,对外采取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因此,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的整个过程中,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并行不悖的。
著作质权的行使,是著作质权的中间环节,上承著作质权的设立,下转著作质权的实现,起起承转合的功能作用。行使与实现,往往是一气呵成的,两者之间没有多少空隙和回旋的余地。
行使著作质权,当然包括维护质权,同时也维护著作权。这里的信托责任是双重性的,确实是十分特殊,维护著作权有利于维护著作质权。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是天经地义的。著作质权人维护著作权,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但必需是自觉自愿的,应当懂得唇齿相依和唇亡齿寒的道理。
行使著作质权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在整个质权期间保全质权。这跟实现质权有一定的区别。实现质权是以实现债权为中心的,质权人实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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