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应当在质权合同上载明,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对于质权人构成违约的事实以及对质权造成侵害的,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加大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和对于所出质权利的控制力。因为这样的质权很特别,在质权合同中和实际执行中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连工商局都是大力支持的。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性质是严重的,不但要承担很大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处行政罚款。
2、有关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不能单独进行,只能是合并进行。因为不能商誉与商号是不能单独出质权、单独作为债权的担保,注定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是一种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以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而言:
首先是面临着质权保全的过程控制。这样的质权保全与其他的质权保全很不一样。
其他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动产交换价值不能与当初质权合同中估计的价值相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非常突出;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权利到时候不能如愿以偿地将权利的财产权兑现,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在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和著作质权人表现非常突出。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一般并不担心商誉与商号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存在交换价值的保全问题,所有这些,与动产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保全正好是相反的现实情势。
此类质权人的担心,一是担心商誉权人或商号权人到时候反悔,舍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对于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造成障碍。二是担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后,该企业关闭或者被撤销,出现这种情势后,质权人再没有优先受偿权,清偿债权时排列在该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社会福利、清偿所欠债务之后,只是在清偿债务的第三名。有些有钱人同样喜欢逃债,商誉或者商号企业也不例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担心。
由于以上情势的存在,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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