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没有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也是少得十分可怜。这是对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认识不足。当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势下,运用“派生性原理”就可以解决一揽子的现实问题。
知识产权质权的本质功能,是以债权限制知识产权,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这是以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来限制知识产权,不是以公事、政事主体来限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那么多的空档,当然需要以理论来充实内容啦。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起源于知识产权的派生性,而止于知识产权质权最后的派生性。知识产权的派生性可以包含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包含于知识产权的派生性。两种派生性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同等的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是非常奇特的。知识产权质权人,一不是专有权人,二不是使用权人,三不是消费权人,不应该有这样的派生性,也不应该有与知识产权相仿的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特效性与时效性的,却被知识产权感染过来,被动地出现了这些相仿的特性。
二、一般分析
1、互变的带动作用
派生性物权,是可以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嬗变物权和双料物权,这种奇特的现象定然会对知识产权质权起带动作用。
譬如,知识产权人在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时,既不是转让财产,又不是转让财产权,实际上转让的是部分的身份权。身份权可以变财产权,财产权也可以变身份权。知识产权质权合同中,分明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而出质人的交换对象不是财产权,却是身份权。
出质人以其知识产权空手套白狼,能够以其身份权套取现金来清偿债务,这个时候,知识产权质权人与知识产权人、质权人与出质人俨如同一个人一样。出质人以其知识产权空手套白狼,表面上是为自己而套,背后里却是专门为质权人而套。
对于专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言,均需要经过特殊的智力化劳动作用于物质化劳动,生成可观的财产权与财产价值,派生出人身权与财产权,继而派生出财产利用权与使用权。
知识产权之有形物、有形资产权是由无形物、无形资产权派生出来的,下级物权人之物权是由上级物权人之物权派生出来的,全部下级物权人之物权是由最上级物权人之物权派生出来的,消费者的消费权是由全部派生性物权人之物权派生出来的。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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