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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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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3-2-2(第2节)

级、二级或者N级受偿权。诚然,此类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容易并列完全受偿权的。这是其他权利质权和其他动产质权中所不具备的特殊条件。

其他的动产或者权利转让一次就完结了,即使是分次数转让,每转让一次就减少一些财产权和财产权价值,一级受偿权人可以满足完全受偿权要求,其他级别的受偿权人难以实现完全受偿权。然而,知识产权质权关系中,甚至于所有的质权人都可以如愿以偿地实现完全受偿权。

这样的现象非常奇特,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派生性与专有性。派生性是自然属性,转让知识产权时只是派出身份权和智慧产品,可以保留其专有权。保留专有权以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时,无论转让(出租)多少次,知识产权人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不同形式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是不同的。专有性的对立面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活跃性,这对于出质人是便利的,对于质权人却是不便利的。专利权转让、出质是最具活跃性的,对于出质人是最便利的,一个好的专利,可以全国、全世界转让。

在专利权人专有权不变的情势下,反复转让对于质权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反而更加有利,因为用多次转让所得的价款来清偿债务,比一次性转让所得的价款来清偿债务效率更高、成果更好。

知识产权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只要锁定优先清偿债权即可,不需要拘泥于一种法锁范围、信托范围。况且,权利质权的意思自治主义、习惯法与成文法可以并行不悖。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原则上是应当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保持一致。如果出质人需要重复出质、重复转让或者重复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经过质权人同意才能成行,而且一定要保证“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在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原则上进行限制,而但书中又可以破除限制。

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质权之专有权和专有控制权、专门的质权保全权而设定。知识产权质权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而产生新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某些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会遗传成知识产权质权的特征,并对于质权设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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