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显著特点有几个:
1.质押期间,名为权利质权,实为权利抵押权。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入质的权利,只能如抵押权那样对标的物进行间接控制,故未形成实质上的质权。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控制入质的权利,法律效力总比抵押权的控制权强大一些。
2.统一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质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必需的程序。质权合同生效后,甚至于知识产权证书交付质权人后,并不必然导致质权生效。所谓登记,其实是一种知识产权变更过程的跟踪管理措施。登记管理机构对于不能转让、不能出质、不能设立质权的会依法不予审批、登记。这种登记制度,本身就是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控制范畴。
3.行使质权时,名为行使权利质权,实为行使权利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留置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留置知识产权的凭证即产权证。
4.质权的整个过程中,以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为主,参加了普通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对内实行担保物权法的债权保护主义、债权中心主义,对外实行普通物权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有权中心主义,这两种相反的物权化方针政策竟然能够融合在一起,殊途同归地为清偿债权服务,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现象。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制度,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在其中起到了调节器的作用。
5.提前处分入质权利中财产权的可能性较大。知识产权是派生的、专有的权利,出质后虽然可以反复处分,却无其他替代品。处分知识产权一般是因商机而及时处分,不能如动产那样可以等待处分。在一般情势和条件下,出质人不等到质押期间届满就提前处分入质权利的财产权。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与时效性。
6.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隐私,许可使用、处分其权利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对于质权人控制入质的权利和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一些难预见性。其他权利质权如票据质权或者特别票据质权是相对透明的,质权人是比较容易操控的。故知识产权质权的过程控制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是极为特殊的广谱性的财产权,对于人类进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巨大的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权利人融资、扩大再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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