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动的隐秘性如影随形地长期存在。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是短期的(与知识产权一同消灭的除外),即使是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也不可能存续太久,因为质权存续时间是受一定期限限制的。
二、一般分析
1、质权的控制能力
质权人并不占有入质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中的财产权,出质人处分或许可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故质权人行使质权具有一定的未知数与难度。
知识产权质权名义上是权利质权,实际上相当于甚至弱于权利抵押权;奇怪的是,名义上是抵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实际上连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一同受到质权人的控制。
由于知识产权变动中隐秘性的存在,又由于质权人不能如动产质权人那样直接占有所出质的财产,导致质权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和实际控制水平很低。在全部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系列对象中,唯有知识产权质权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是最低的。
以往的表现,动产抵押权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也是不敢恭维的,动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动产标的物,动产抵押人转让动产也有隐秘性的一面,不过,毕竟动产是有形的和只能是一次性转让的,原形总会毕露。
知识产权质权所面对的是最复杂、最牛气的权利,而不是有形的动产,质权人既不能占有控制知识产权,又不能占有控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权只是一种概念化的质权,实际控制能力与水平比动产抵押权还差得很远。
2、无形资产的隐秘性
这也是由于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本身包含无形物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特性,法学家们干脆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形资产”,说明了各种派生性物权均具有共同的无形性或者隐形性。
我们发现,无形资产活动中的隐秘性,在知识产权关系中和知识产权质权关系中普遍存在,同时连锁地导致知识产权质权隐秘性的发生,并且这样的性质是任何人永久也改变不了的,永远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续的。
各种隐形性的存在,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均构成不利因素,增加了质权担保债权的风险性,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监控,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
不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有些言过其实。其实,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人的大脑的智慧是无形的,但会以文字的、物体的形式或者文艺的形式体现出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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