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通过质权合同或者保全质权的办法控制,二是通过管理部门协助控制。
二则,知识产权中许多重要权利因素决定的结果。
知识产权中一些重要权利,大多数与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能控对象,对质权人行使占有控制权很不便利。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本权可以变化多端,拓展权更是变化莫测。
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著作等盗版、侵权行为,整个社会泛滥成灾,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很难控制,更甭说质权人了。
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控制性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性是一面,知识产权质权保护的复杂性是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性中,反复论证了,知识产权质权不像其他权利质权那样容易控制出质的权利,质权的控制权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
知识产权质权对权利和对权利中的财产权控制,不但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而且来自公权、民权、商权、事权的限制控制和反控制的方面很多,法律上、范围上、区域上、程度上、事情上、状态上都显得十分突出。静态的控制不容易,动态的控制更加不容易。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当然不止于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这样的双重性,几乎是普遍存在的双重性。
二、一般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双重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规律。
智慧物派生出有形物,智慧权派生出财产权,专有权(自物权)派生出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继而派生出知识产权质权等他物权。到处存在派生性与权利双重性突出表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处于高规格高等级的保护位置,然而在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上都存在许多弱点,这样的权利双重性肯定会传导到知识产权质权上的双重性。
因为知识产权是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身份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的双重性权利,知识产权质权光是控制有形资产而不控制无形资产肯定是不能达到保全质权的目的,光控制财产权而完全不控制身份权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身份权是与无形资产关系密切的。
譬如,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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