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设立权利质权甚至于设立集合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能否扩大质权人与出质人范围,同样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条件判断。
这里是理论探讨性阐述,恐怕早已落后于实践了。譬如,一些路桥是由政府独立投资或者合作投资的,有国有的主体与混合的主体,这样的做法已经实行了几十年了。
整个经济社会的三角债特别烦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债权人很是不利。应收账款出质是解决三角债问题的最好办法之一。目前应收账款质权关系主要是法人单位,如果自然人能够通过征信机构的审核通过,对于社会和当事人有益无害,同样应当能够加入收账款质权关系法中来,这当然是一件大美事、大快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