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特别优先受偿权,均比抵押权、质权更加重要,更加显著。
2.留置权具有特殊的粘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的基本特征。留置权粘连于债权法锁,是清偿债权的一个担保工具,留置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离的法律关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可享有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代位权。
注意事项:某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将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也一样)的第一个特征说成立是“从属性”,并且解释说:“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其所谓“从属性”的定义是不准确的,解释语句是混乱的,谬种流传,必须纠正。
留置权的法锁关系是高级法锁关系,从锁定普通债权到锁定担保债权,从锁定动产到民事主体的“扣留”动产,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是平行、平级的,根本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就法律效力而言,担保物权的效力优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效力,他们却认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根本不符合法理逻辑。
正确观点应当是:“留置权粘连于担保债权”。实际情势是,留置权首先粘连于普通债权、然后粘连于担保债权,因为担保债权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普通债权,所以在留置权关系法中可以忽略不计。倘若留置权没有完全粘连于普通债权,没有粘连的普通债权部分与留置权关系法没有关系,只能由普通债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展开来解释就是:“留置权依担保债权的存续而存续,依担保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本上不是什么“从属性”关系,真正是并列关系和相辅相成的法锁关系。
到底什么是“主债权”?先分析情势是这样的吧:
(1)在留置权基于普通债权而直接设立时,在此之前是唯一债权,谈不上主债权和从债权;在此之后:一则倘若担保债权完全取代了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是同一性债权,也无所谓主债权和从债权;二则倘若担保债权只是部分取代了普通债权,部分担保债权与部分普通债权是不同债权关系的债权,而担保债权倒像是主债权,普通债权倒像是从债权。
(2)在留置权基于动产质权或者抵押权而而升级或者跳级设立时,高级担保债权取代了中低级担保债权,也无所谓主债权和从债权。倘若高级担保债权部分取代、部分没有取代中低级担保债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