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性,同样是一般特征。第2、第4项才是民事留置权的专有特征,体现了民事留置权的个性特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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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留置权,指一般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留置权,主要集中于民事活动中的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方面,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区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一般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区分企业法人发生的与自然人发生的两种留置权,区分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留置权等,这是必需的,具有特定的重要的指导意义。
成立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全部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登记生效的更加严格。然而,尽管民事留置权是最高等级的担保物权,仍然有些自然人之民事留置权或者无因管理之类的民事留置权,竟然可以不依书面合同而设立。
商事留置权的要求当然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合同,商事留置权就不能设立或者难以见成效。了解到不同类型的留置权之特征与办法,既能坚持原则,又能灵活机动,为正确实行留置权打下理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