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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第6节)

。民事留置权是最高级担保物权,不但对于债务人有很大的约束力,而且对于其他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产生了完全排他权。留置权设立后,不能在留置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动产质权或者权利质权,所有权人也不能在此财产上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普通的处分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处分权除外)。

(2)同一性。指一般民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反定限性。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物权化方针与态势是所有权限制他项物权,称之为物权的正定限性。担保物权关系法中,物权化方针与态势是他项物权限制所有权,称之为物权的反定限性。

留置权能够享受一些特权,能够将物权的反定限性充分发挥到极致,形成了高级优先权和排他权、完全优先权与排他权,不仅仅是限制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且对于其他的普通物权和其他的担保物权一概排斥,全力以赴地为实现留置权扫清障碍。

留置权一般特征中的“不可分性”,其实就是留置权极致的“反定限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超额留置权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也是一种特权,只有在实现留置权时才实行等额留置权。

(4)相对自由性。民事留置权主要集中于无因管理方面,在很多时候就是一种“特殊留置权”,比商事留置权更自由、更灵活。

商事留置权肯定是需要书面合同的,其书面合同一般是在加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商务合同等普通合同中加以载明,形成普通合同与留置权合同的一体化合同。倘若普通合同中没有留置权合同的内容,事后再签订专门的留置权合同是不容易的,一般是会遭到债务人的抵制与否决的。

商事留置权完全是“先奏后斩”,不能“先斩后奏”,是完全规范化、模式化的一类留置权。民事留置权,既可以“先奏后斩”、也可以“先斩后奏”,办法上是相对自由的,是非规范化、非模式化的一类留置权。

其实,民事留置权往往是传统的留置权,其留下了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一些非成文法的尾巴,留下了这样个别留置权的自由空间。其这些自由权、自由空间的存在,标志着在公示效力、执行效力方面,仍然比商事留置权略逊一筹。

以上第1、第3项不是民事留置权的专有特征,其他留置权也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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