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然而,某些特殊留置权不一定要与书面合同挂钩,有文字证据或者事实证据也可变相地成立留置权。譬如,客人到宾馆酒楼吃饭喝酒,不可能是先签订合同然后再吃饭喝酒。由此债务产生的特殊留置权,应当适用于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
物权法、担保法主要集中于正规化、规范化方面的留置权,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则不作具体规定。倘若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作具体规定,正规的与不正规的、规范的与规范的混合在一起,条文内容混乱不堪,定然会影响到留置权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留置权实践中,对适用于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只能作“合理性”推定,无法采取“合法性”推定,但不能任意扩大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范围。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是最高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具有特强的占有控制能力,就变现的价款独占受偿、完全受偿等特别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故这种高端的担保物权主要由高级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全部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应当优于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即使是留置期间届满也可以不返还留置财产,并依法享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特别权利。
2.分类
物权哲学上和哲学物权上,一分为二地分析留置权,肯定存在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尽管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两种留置权却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
简单地说,大众化、常规化和一般规则的民留置权或商事留置权,就是一般留置权;非大众化、非常规化和特殊规则的民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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